各区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局、医保局:
现将《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退役军人局 市医保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优化本市养老补贴制度,依据《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概念界定
养老服务补贴是指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的物质帮助;养老护理补贴是指为经评估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的物质帮助。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优先保障经济困难且需生活照料的高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注重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坚持属地管理。本办法确定的补贴对象,按户籍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服务。
坚持城乡统一。按照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同等享受补贴。
坚持高效便民。建立公开透明、精准识别、清晰快捷的制度程序,充分利用大数据工具提升办理效率、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条 管理机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业务指导。区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组织实施、补贴发放和审查监督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受理、初审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调查、公示及日常联络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
具有天津市户籍,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在2级(能力中度受损)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享受现金补贴的;
(三)65周岁(含)以上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1. 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2. “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已纳入我市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和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老年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
第六条 对象认定
(一)身份认定。年龄、户籍身份信息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出生日期当月为满周岁)。
(二)资格认定。
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相应标准认定。
2. 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三)能力等级认定。区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认定能力等级。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300元。养老服务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养老护理补贴。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300元;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400元。养老护理补贴以现金或代金券(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
第八条 政策衔接
1. 既符合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2. 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的,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3.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的,继续按原政策及评估标准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原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的变更申请,对新提交申请的和申请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
(一)自愿申请。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或线上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残疾军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如实填写、签字确认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可通过国家或地方线上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资格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并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初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若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记录并按月汇总报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复核。
(四)资格复审。区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开展评估。
1. 初评。资格复审合格的,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初次评估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2. 复评。申请人对初评结果不认同的,可申请复评。复评需由申请人提前向评估机构缴纳评估费用,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评估费用退还申请人;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可申请再复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评次数至多2次。
各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一个评估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区的终评定点单位。申请人对评估结果不认可的,可到终评定点单位自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3. 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评估确认能力等级未达到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需至少间隔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评估申请。处于发病期或手术、身体创伤康复期,需待病情稳定或出院后3个月方可评估。
人户分离且居住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评估相关费用自理。评估机构资质及评估标准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
(六)公示。区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申请人应享的补贴类别和金额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七)审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作出合格审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八)办理周期。原则上,区民政部门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办理程序。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经区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周期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且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第十条 补贴发放
审定合格的,自下月开始计发补贴。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各区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发放,或依托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账户中。如将补贴资金存入指定代理金融机构的,一般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且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补贴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以代金券(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的养老护理补贴,由民政部门协同财政部门,依托信息化平台发放至个人专属账户。
如遇特殊情况,区民政部门可与补贴对象协商领取形式,但需补贴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
各区应建立补贴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完成一次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相关费用由区财政保障。对条件发生变化的补贴对象,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补贴;对因亡故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于亡故次月停止给予补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专项检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对近6个月内审批的补贴对象,本年度可以不纳入专项检查范围。
若连续3个月无法与补贴对象取得联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区民政部门作出暂停发放决定,并在补贴对象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暂停发放后,补贴对象恢复联系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继续为其发放补贴,并补发暂停阶段的补贴。补发金额最多不超过6个月应发总额。
第十二条 补贴终止
补贴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
补贴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二)补贴对象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当月起发放补贴。
(四)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优抚待遇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
(五)拒绝配合定期核实、专项检查或抽查的;
(六)因违法犯罪正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的;
(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停止发放补贴的。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各区民政部门需建立补贴的档案管理机制。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评估费用及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养老服务预算安排,市级财政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及结算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市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各区民政部门提前编制区级资金预算,分别报市民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编制全市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比例将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申请,及时匹配补贴资金并拨付给区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次年年底前提出资金结算方案。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资金结算方案,进行结算。
各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提供优抚对象名册(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享受抚恤补助类别等)。每月15日前,将优抚对象增减信息移送区民政部门,便于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评估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和保障工作,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宣传、专项检查、抽查等工作。
医保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实现跨部门数据有效共享,根据长期护理保险人员更新情况定期向民政部门移送人员名册及增减员信息,协同做好补贴对象身份认定,确保精准到人。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
各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定期对各区实施情况协同开展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民政部门对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补贴的审核办理流程,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并主动接受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监管
各级工作人员在补贴审核发放过程中,要坚持规范服务、按章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借机谋取私利等违反工作纪律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规处置
对违规领取补贴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容错机制
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的经办人员,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因比对信息缺失、错误、滞后等客观原因造成补贴漏发、错发、多发等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对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社〔2007〕51号)《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民发〔2011〕72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津民发〔2012〕67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16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民发〔2017〕70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民发〔2019〕41号)《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通知》(津民发〔201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