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4-000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规〔2024〕3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民政局、教委、财政局、人社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残联: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市民政局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医保局

市残联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全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人员。是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其中车辆的认定可以放宽至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

(五)其他困难人员。指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政策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第六条 家庭人口指与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四)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人员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业务“一城通办”相关流程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第八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各类生活必需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含本科及以下)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杂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按照《天津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相关规定,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以上支出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一)购买房屋、机动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二)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择校、留学、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人员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定期将信息上传至天津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依托天津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监测,适时开展数据比对,做出风险预警提示,一旦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立即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启动审核确认程序,纳入相应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

第三章  救助帮扶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教育、人社、住房、卫生健康、应急、医保、农业农村、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

第十二条 基本生活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纳入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保障。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的90%,个人缴纳10%。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门诊特殊病费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第十五条 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家庭,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六条 就业救助。对本市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帮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支持政策,引导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被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第十七条 其他救助帮扶。要按照政策范围落实困难群众取暖、用电补贴、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实施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照料、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服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实行直接认定与依申请认定两种方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实行直接认定的方式。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的方式。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由区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存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不予认定的,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委托人并说明理由。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收入人口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具体办理和分管低收入人口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监督等事项的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区级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按现行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经核查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动态退出低收入人口。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审核确认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信箱或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相关档案材料的归档。对于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电子数据按照文书档案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四条 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应取消其救助待遇,并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和救助金。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如实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或人员相关信息,对于出具虚假证明信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救助申请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本人能够主动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进行追缴救助资金的,应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