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增进民生福祉工作,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等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等文件要求,提高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现就加强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待遇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以及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可直接发放至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残疾孤儿护理费用集中统筹使用。儿童福利机构已纳入相关照料护理类补贴资金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加强主动服务
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实现“政策找人”。各区民政、残联、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通过广播、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残疾人及其监护人政策知晓度。区、街道(乡镇)残联工作人员重点对新办残疾人证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政策告知服务,区、街道(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重点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政策告知服务。确保3个月内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新办证残疾人提供“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信息提示”、“明白纸”、“告知书”、电话通知、入户走访等至少一种形式的主动提醒政策宣传服务,对已主动开展政策告知,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主动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受理主体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政策宣传、主动提醒服务、反馈记录、放弃补贴说明等材料应留存备查。
打通残疾人两项补贴多元化申领渠道。全面实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一件事儿”“一卡通”发放管理业务,畅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渠道,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对主动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补尽补”。
三、规范残疾人证管理
残联部门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与民政部门共享残疾人数据。市残联实时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更新残疾人证信息,便于区民政局、街道(乡镇)及时掌握残疾人证信息变更情况。
新办残疾人证: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
残疾人证到期换领:残疾人证到期前,街道(乡镇)残联工作人员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变更: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残疾人证到期: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
四、深化信息动态管理
市级民政部门继续推进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相关数据开展批量比对,并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做标注提示。
各区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各区民政局、残联和街道(乡镇)各司其职,每月对残疾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状态、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工作;各区民政局、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等数据比对,并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每年至少一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动态管理过程中,对连续失联3个月的残疾人,停发补贴,待恢复联系后,重新为残疾人申请、补发残疾人两项补贴。
各级相关部门在开展数据共享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五、规范档案管理
残疾人申请审核档案、资金发放档案由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道(乡镇)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残疾人申请审核归档材料应包括: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明、补发说明、追缴证明等;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保存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委托书原件;其他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材料。资金发放档案应包括:月度申请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请示、财政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预算拨付凭证;其他在补贴发放过程中需要补充的材料等。
各区要积极推进电子档案建设,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如电子档案健全、已实现无纸化管理,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工作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
六、加强资金保障
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予各区60%、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予相关区40%(滨海新区除外)转移支付补助。各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街道(乡镇)等基层工作人员经办能力建设。
持续推动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本市残疾人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参照本市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七、加强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成立市级督导组,每年至少随机抽取4个区,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督导工作。各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针对街道(乡镇)等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同时定期对辖区内街道(乡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工作。市、区督导组重点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审批流程、动态管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反馈、督促整改问题,不断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化管理水平。
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要及时停止,并责令退回非法发放补贴,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八、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各区要贯彻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容错纠错制度,对待基层干部,要严管也要厚爱,激励基层干部轻装上阵。将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的经办人员,进行肯定和鼓励。残疾人及其家人应当主动告知残疾人户籍、残疾等级、享受其他补贴、在监狱服刑、生存状况等信息变化情况。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比对信息缺失、错误、滞后等客观原因造成补贴漏发、错发、多发等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此前天津市民政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