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
2019年,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津民规〔2019〕1号,以下简称《发放办法》),为保证该项惠民政策有效落实,经与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专题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通过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费、丧葬补助金问题
《发放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异地或通过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费、丧葬补助金的人员。”这一规定一般指在异地或通过其他渠道,享受过民政部门或社保经办部门发放的丧葬费、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二、关于提供本市殡仪馆火化电子票据问题
《发放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包含“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原件)”。根据实际情况,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原件)可用电子票据替代。
三、关于在外地(外国)死亡且在外地(外国)火化人员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问题
《发放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城乡居民在外地死亡且在外地火化,符合丧葬补贴申领条件的,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其在外地死亡的证明材料和当地殡仪馆的火化票据。”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在外地(外国)死亡且在外地(外国)火化,无法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申领人应作出相关情况说明后,在已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申领;目前,部分省市殡仪馆火化后为家属提供逝者《火化证》,对于无法提供殡仪馆火化票据的,可用《火化证》替代。
四、关于婴儿死亡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问题
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对于婴儿死亡,申领人申请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的,也应办理并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五、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问题
对于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且该直系亲属不属于《发放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丧葬补贴相关情形的,分两种情况进行办理:2021年9月1日(不含9月1日)前死亡的,未享受社保经办部门发放的丧葬补助费的,可以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丧葬补助待遇;2021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死亡的,可以按规定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
请各区高度重视,按照《发放办法》规定及以上解释内容做好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并及时向申领人做好政策说明,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