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
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民政局,各市属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8号)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通过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范围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通过内部治理机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形式)和内部监督机制(监事或监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建议,依程序罢免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负责人等)自行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2年4月至5月)
通过社会团体自查,及时排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管理等情况:2021年6月30日前成立的社会团体要在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天津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中的“年检年报—机构建设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自查”板块在线填写、提交,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2021年6月30日后成立的社会团体接到本通知后,将分支(代表)机构自查情况表(附件2)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监管处。
社会团体监事(会)要对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年报附件承诺书中签字,确保自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会员、社会公众关于社会团体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调查、反馈。对于自查阶段发现属于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的情形,社会团体党组织要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汇报并引导社会团体及时规范,社会团体监事(会)要及时向理事会提出整改建议并敦促理事会及时完成整改。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监管处负责接收市属社会团体对于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情形的整改报告。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大队通过设立举报热线(022-23513672)接收社会公众关于社会团体违法违规的举报信息,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进行处置。民政部门视情况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嫌违规的社会团体监事、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开展警示告诫谈话。
(二)整治阶段(2022年6月至7月)
各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自查阶段发现的应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的情形,督促有关市属社会团体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自查情况、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结果和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建立动态整治台账,纳入抽查审计名单,对涉嫌违规的社会团体进行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治理。
(三)巩固阶段(2022年8月15日前)
市民政局对社会团体自查和检查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向社会通报典型案例,与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做好社会团体综合监管及相关查处工作,对社会团体瞒报、漏报、不实填报等情况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于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等)和《XX主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监管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扎实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区民政局要根据本通知制订落实方案或通知文件。
(二)建立机制,加强领导。市民政局由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分管局领导负责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监管处、社会组织党建处、社会组织服务处、执法监察大队等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作为工作机制组成人员。市民政局按照我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要求做好工作部署、推进、处置、总结等工作,并按照民政部通知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做到“上下贯通、部门协同”。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民政局参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三)从严整治,长效规范。各有关部门、市属社会团体要结合自查、排查情况,完善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做好监事(会)受理内部投诉举报的制度安排。市民政局做好我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修订和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对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负面典型及时曝光。
附件:
附件1: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8号.docx
附件3:XX主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docx
2022年4月22日
(联 系 人: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监管处
陈元涛、张瑞娟 23513595
边 丽、游天丰 23513590
邮箱:smzjshzzjgc@tj.gov.cn
举报热线: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大队 2351367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