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持续推进“僵尸型”
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通知》(民社管函〔2022〕3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深化2021年“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成果和工作成效,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持续开展整治行动,进一步清除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整治重点,依法依规分类整治,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要加强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要强化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整治工作联动,持续健全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职责,保证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将2021年建立的“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调整为“僵尸型”社会组织常态化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继续设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监管处,负责“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协调机制负责人由市民政局分管社会组织管理及民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协调机制成员部门与具体职责总体不变。通过召开部署会、定期召开调度会、不定期召开专题会或协商会等形式开展工作,探索联合约谈、联合规范、联合执法等方式,逐步形成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分类整治,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工作机制与整治手段。
三、整治范围
(一)最近两年度连续未参加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新成立社会组织;
(三)最近两年连续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四、整治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能,将整治工作作为防范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
(二)精准施策,防控风险。持续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全市各有关单位要通过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主动排查风险,积极稳妥推进,及时研究重点难点问题,防范化解工作风险,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守土尽责,协同治理。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部门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保障,做到社会组织注销登记业务及时办理、日常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政治风险防范落实到位、违规行为查处协同有序、执法处罚程序依法规范,确保持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
附件1:2022年天津市“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安排.docx
附件2: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情况汇总表.docx
2022年4月19日
(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监管处 联系电话:23513595,23513590;
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2351367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