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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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加强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2-0006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2〕7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加强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法治中国、法治天津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化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2176号),现就加强我市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先行区的目标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法治促发展保善治,持续提升民政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民政对象合法权益,促进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守正创新、全面发展,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以提升民政法治化建设水平为主线,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化建设,通过深化“十四五”时期民政法治建设,推进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民政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民政执法机制更加完善,民政普法工作格局更加健全,民政法治保障能力更加稳固,民政法治队伍建设更加有力,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民政事业全面创新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民政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增强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效性;坚持统筹推进,促进民政法治建设与民政事业发展深度融合。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

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配合民政部开展有关立法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层面民政领域各项法律法规。科学编制立法规划,推动制定居委会工作条例,加强社会救助、殡葬服务等领域立法,推进必备急需的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根据民政部立法安排,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领域立法推动或立法调研工作。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统筹谋划研究民政立法项目,注重提升立法质量,确保立法权限、程序、内容合法,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民政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凝聚共识,确保民政立法符合人民意愿、体现时代要求、解决实际问题。

2加强民政政策创制力度。对立法条件尚不具备、但急需予以规范的业务领域,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提供的制度空间,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和部门配合,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增强民政政策的灵活性、协同性。紧紧围绕民政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度设计,突出织牢织密基本民生保障网、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持续优化基本社会服务,加强社会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基层治理、社会事务等领域政策创制。鼓励支持基层在服务群众、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等方面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推进民政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发程序,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编号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推进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规范性文件文本,方便群众查询。及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立改废情况,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1.严格全面履行民政职责按照权责法定、公开公正、守法诚信的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抵制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庸政懒政怠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民政职能定位,全面落实民政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用情用力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工作,努力让民政服务对象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依法编制和公布民政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清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推进民政权力依法设置,自觉接受监督。

2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能的要求,持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民政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方便群众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监管”深入实施。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大社会组织、殡葬服务、养老服务、慈善事业等领域的监管力度。健全社会组织、慈善捐赠、养老服务、婚姻登记等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根据民政部部署适时启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极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跨省通办”。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街道(乡镇)改革,推社会救助“就近申请、全城协办”。加强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应用,实现更多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掌上办”。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网上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殡葬服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对外发布、宣传解读政策文件。依托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强化政策网上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开的权威性、时效性。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水平。

4提升依法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强化底线思维,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健全完善民政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健全依法预防、预警监测、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机制,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理能力。引导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

5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落实好决策过程记录、跟踪反馈、决策后评估、材料归档等制度。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开展风险评估。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6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依法做好行政应诉答辩工作,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贯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升应诉能力和水平。自觉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工作。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完善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审查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明确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探索建立免罚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治理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加大殡葬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按要求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健全“两库一单”,落实随机抽查实施办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对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预防化解违法风险。

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网上公示。注重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辅助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装备的配置和应用。编制民政执法案例汇编,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精准性、实务性。充分考虑民政执法对象特殊性,在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社会救助、殡葬服务等涉及特殊群体领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调解劝阻、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执法,实现行政执法目的。

4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民政执法工作实际,因地制宜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门执法职能,相对集中行使民政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权。加强民政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队伍管理,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民政执法工作机制,探索推进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在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健全民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执法沟通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促进依法治理与法治宣传教育相融合

1深化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社会组织议事决策机构和议事决策规则,增强社会组织依法办事能力,推进社会组织依法发展。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相关法治培训,不断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制度,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加快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贯彻落实《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着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机制,促进村(居)民自我服务管理。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法治精神和法治元素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深入开展“宪法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相关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深化民政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广泛宣传涉及民政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好民政“八五”普法规划。加强法治学习和法治实践,积极培育民政法治文化,提升民政干部和民政服务对象法治素养。充分发挥民政工作联系服务群众的优势,在依法推进基层治理中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充分调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参与民政普法工作,发挥社会力量公益普法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民政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民政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健全落实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法治建设,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民政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民政法治建设正确方向。要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十四五”时期民政法治建设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民政法治建设中重大问题,抓好重大任务落实落地。加强民政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研究,宣传普及民政法律法规,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二)加强队伍建设。落实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把宪法、党内法规、民政法律法规等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学习内容。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带头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学习尊崇宪法等法律法规,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加强民政法治队伍建设,坚持把法治教育作为干部培训的必须课。加强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干部的批评教育、责任追究及督促整改。注重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治素养好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民政法治工作岗位。强化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民政立法、行政应诉、重要协议签订、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法律意见审核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考核指导。要将民政法治建设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与深化民政事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推动、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不断强化民政法治建设保障力度。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实绩重要内容,优先选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切实加强对基层民政部门法治建设指导,注重培育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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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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