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和《关于修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市政府52号令),结合我市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形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确定。
二、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市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印章刻制企业办理刻制印章手续。社会组织因变更登记需刻制新印章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社会组织印章丢失或损坏的,应在报纸上公告作废后持民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方可申请刻制新印章。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三、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印章直径为4.0厘米,财务专用章直径为3.8厘米,合同专用章直径为5.8厘米,发票专用章4.0*3.0厘米,其他专用印章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0厘米。
社会组织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组织的法定名称。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组织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社会组织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形,后段自左而右横排,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四、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刻制新印章的,新印章应由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印章备案后方可启用。因印章损坏或丢失重新刻制印章的,新印章应在市民政局或区县民政局进行印章备案后方可启用。
五、社会组织在取得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后,原印章由市民政局或各区县行政审批局收缴;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或各区县民政局收缴原印章。收缴印章应当面将印章文字销毁,封存造册,并于每年年底由承办机关自行销毁。
六、本文件所指社会组织印章全部纳入公安机关公章管理范畴。
七、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社会组织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