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现将《天津市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2015年10月11日
天津市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受理、查处涉及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树立登记管理机关良好执法形象,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5〕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接受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社会组织存在下列问题可向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投诉举报。
(一)社会组织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三)社会组织违反本单位章程开展活动的;
(四)社会组织对外开展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名称的;
(五)社会组织侵占、私分、挪用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未按规定报告备案的;
(七)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
(八)社会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
第四条投诉举报可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倡导投诉举报人以实名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人联系方式,真实详尽的证据材料,不署名或无详细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投诉举报问题查处,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六条发现投诉举报问题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明确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机关反映。
第七条投诉举报问题显示,违法违规情节属日常管理、重大活动监管等,由相关业务处负责处理,业务处经初步核实构成违法,应依法处罚的,由业务处移送社团局执法监察大队处理。
第八条投诉举报问题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受理。
1.由市社团局执法监察大队接受投诉举报,填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根据案件性质及业务归属,提出批转意见。
2.社团局领导审签同意,按业务归属转业务处处理。
(二)办理。
由接收业务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调查处理。
(三)反馈。
业务处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同时抄送社团局执法监察大队备案。
第九条为准确解答投诉举报人的询问,案件结果反馈遵循“谁处理、谁反馈”的原则,由案件调查处理业务处反馈。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条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相关材料、处理结果,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放入社会组织档案卷中,以备查询。处理结果抄送社团局执法监察大队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汇总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查处案例,并采取一定方式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为便于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市社团局执法监察大队设立投诉举报邮箱(shehuizuzhitousu@163.com),投诉举报录音电话(23513672)。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