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天津市基金会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在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含《慈善法》颁布之前成立的,虽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未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公募基金会),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2021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从民政部门户网站(http://www.mca.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二、基金会应当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填写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完成后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字并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慈善组织请于2022年5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初审后的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PDF格式)上传至年报年检填报系统,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
基金会依法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传至年报年检填报系统,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三、市民政局在接收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同时,在民政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栏目向社会公开上述所有材料,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市民政局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年度检查结论将在天津市民政局网站中公布。请接受年度检查的基金会于结论公布后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市民政局加盖年检印章。
五、市民政局将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对部分基金会进行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完成对主管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初审,指导、督促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报年检的以及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基金会,市民政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报送材料和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天津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308室(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2022年3月1日
(联系人: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王帅、胡尚旭;
联系电话:2335072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