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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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档案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1-0003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0〕35号
主    题 :
民政\儿童福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市档案馆,各区民政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9〕130号)要求,规范本市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联合市档案局制定了《天津市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式样表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档案局

2020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9〕130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市级儿童福利机构。

第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具体是指各机构在收留抚养儿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并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设置专门档案工作用房,配置必要设施设备,对业务档案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设置专门档案管理科室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业务经办人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具体负责业务档案工作,并接受市民政部门和市档案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收集

第六条 儿童从进入机构、机构生活、离开机构三个阶段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包括纸质载体材料和特殊载体材料,其中特殊载体材料包括儿童进入机构时随身携带能够标识其身份的物品;证明儿童身份的音视频;儿童在机构生活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视频;机构监控录像内对儿童有特殊、重要意义的音视频等特殊载体材料,特殊载体材料要与纸质载体材料分类收集。

第七条 儿童进入机构时,应根据情况收集下列纸质材料:

(一)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

(二)体格检查材料;

(三)出院记录;

(四)儿童基本信息表(包括姓名、性别、进入机构时间、照片、健康状况等);

(五)属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还需收集下列材料:

1.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

(1)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3)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

(4)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2.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DNA信息比对结果;

(3)公安机关出具的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4)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

(5)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3.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

(1)公安机关出具的DNA信息比对结果;

(2)儿童进入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相关材料;

(3)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发布的寻亲公告;

(4)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六)属于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还需收集下列材料:

1.儿童户籍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2.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3.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情况说明;

4.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托养儿童协议书;

5.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七)属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还需收集下列材料:

1.儿童户籍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其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保存死亡或失踪一方的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2.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3.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情况说明;

4.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托养儿童协议书;

5.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八)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还需收集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

2.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3.视情况参照第七条第(六)或第(七)款材料提供。

(九)属于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还需收集下列材料:

1.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2.与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签订的代为养育儿童委托协议;

3.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十)属于其他情况需要入住机构的儿童,视具体情况留存相关进入机构的材料。

第八条 儿童在机构生活期间,应根据情况收集下列纸质材料:

(一)户口页(复印件),弃婴或打拐解救儿童需留存申报户口登记表,打拐解救儿童还需留存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二)残疾证(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健康档案(含现病史、既往病史、体检报告表等);

(五)预防接种记录;

(六)手术治疗、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相关材料(包括入院手续、出院记录、主要的辅助检查记录等);

(七)康复治疗相关材料(包括康复计划方案、康复评估报告、康复阶段性记录、转科记录单、康复医师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矫形器具及康复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报告等);

(八)受教育相关材料(包括受教育基本信息表、毕业证书、教育评估报告、教学阶段性记录、个案服务面谈记录、获奖证明、年度学习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学历证书等);

(九)家庭寄养相关材料(包括寄养家庭基本信息表、寄养家庭申请表、寄养家庭评估报告、家庭寄养协议、护理医疗康复记录或者相关治疗记录、儿童福利机构探访记录、年度家庭寄养工作评价、解除寄养申请、解除寄养通知书等);

(十)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材料(包括儿童需求预估记录表、综合评估表、社会工作服务计划书、跟进服务记录表、结案评估等);

(十一)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儿童离开机构的,应根据情况收集下列纸质材料:

(一)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现离院: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2.儿童属打拐解救儿童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

3.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被拐骗的结案证明;

4.儿童属于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需保存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反映原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6.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出人的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等证明其身份的材料;

7.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离院意见;

8.儿童离院确认书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二)儿童被送养离院:

1.儿童国内送养:

(1)收养申请表;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页、婚姻状况证明、近期体检报告的复印件;

(3)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

(4)DNA非亲生鉴定及打拐比对鉴定书;

(5)国内送养告知书;

(6)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7)收养协议;

(8)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9)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离院意见;

(10)儿童离院确认书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2.儿童涉外送养:

(1)涉外预送养相关材料;

(2)涉外送养通知书复印件;

(3)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复印件;

(4)被送养儿童DNA打拐比对鉴定书;

(5)收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7)收养协议;

(8)收养登记证及跨国收养合格证明复印件;

(9)公证书;

(10)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离院意见;

(11)儿童离院确认书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三)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离院:

1.社会安置申请材料;

2.通过社会安置评估的有关材料;

3.安置补贴管理使用告知书;

4.离院确认书以及其他与孤儿有关的材料。

(四)区民政部门托养的孤儿、困境儿童离院:

1.儿童户籍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情况报告或者由人民法院出具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

2.儿童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户口页、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其身份的材料;

3.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情况说明;

4.儿童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离院意见;

5.儿童离院确认书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五)儿童死亡:

1.病危抢救相关材料;

2.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相关材料;

3.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交的情况报告;

4.遗体火化相关证明材料、注明安放(葬)位置和时间的骨灰安放(葬)合同或其他说明材料,因特殊原因采取其他方式安葬的,应保存注明安葬方式、位置、时间、见证人等基本信息的安葬材料;

5.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六)儿童因其他情况离院,视具体情况留存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按照儿童类别分类整理归档,根据儿童性质分别用A、B、C、D、E作为类别代码:

A: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B: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C: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D: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E:其他儿童。

第十二条 业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一人一卷、动态管理、利用便捷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业务档案整理方法如下(具体格式见附件):

(一)业务文件材料以儿童为单位归档,每个儿童材料组成一卷,并编制档号,档号结构按照“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类别-姓名(身份证号)-卷号”的规则编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全宗号:档案馆为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市档案馆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编制);

2.档案门类代码:统一标注为“ZY·ET”(为“专业·儿童”的首字母);

3.类别:用五个不同的大写字母A、B、C、D、E表示;

4.卷号:按照类别以儿童进入机构时间先后,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列,每个儿童一个卷号,不重复。

(二)根据儿童个体差异,确定每卷归档文件材料的具体范围,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顺序排列文件。每个儿童的卷内材料按流水顺序号编排件号和页号。

(三)在案卷首页上端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每卷文件材料按照排列顺序装入档案盒,并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的项目。

(四)按照类别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填写业务档案案卷目录封面项目。

第十三条 纸质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要规范填写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目录等项目,填写上述项目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钢笔填写或者直接打印,档案相关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相关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格式及填写要求见附件)。

第十四条 实物材料应按照“一物一件、按件整理”的原则,并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括时间、题名等说明档案内容。实物档案应使用专门装具整理存放。

第十五条 照片、音像材料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等规范进行整理,并附文字说明,照片档案的文字说明应包括背景、时间、地点、人物、事由、摄影者等内容,音像档案文字说明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由、时长、摄制者等内容。

第十六条 儿童进入机构以及在机构生活期间形成的材料,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儿童离开机构形成的材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业务档案归档文件材料的增加,实时补充更新业务档案案卷页数、盒内文件目录、档案盒封面及盒脊项目、业务档案案卷目录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儿童离开机构后,将整理完毕的纸质档案装订成卷,具体装订方法执行《纸质归档文件装订规范》。

第四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确保档案安全有效利用,并遵守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业务档案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利用业务档案;

(二)儿童成年后持身份证件,可以利用本人的档案;儿童监护人持身份证件、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能够反映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利用被监护儿童的档案;

(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安全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案件相关的业务档案;

(四)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开庭传票,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业务档案;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确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业务档案的,业务档案保管部门确认其使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查阅。

第二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内相关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利用业务档案,利用时应严格执行档案利用相关规定,并做好登记、归还。

第二十一条 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利用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当场查阅、摘抄、复印(复制)业务档案。严禁对业务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利用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业务档案内容。

第二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归还的业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对档案摘抄件或者复印(复制)件加盖标有“业务档案摘抄件”或者“业务档案复印(复制)件”的印章。

第五章  业务档案的保管与移交

第二十三条 业务档案管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接收、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二十五条 儿童转入其他福利机构时,业务档案一并移交,原儿童福利机构留存副本。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儿童离开机构后,将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移交后业务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业务档案的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业务档案的信息化工作。按照国家档案信息化要求,开展传统载体业务档案数字化工作,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软件。对于直接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逐步建立业务档案电子档案目录和全文数据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对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对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业务档案失真、损毁、丢失或者个人隐私泄露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在本实施细则下发前形成的业务档案,要根据儿童进入机构、机构生活、离开机构的现有文件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确保业务档案管理有序。

第三十二条 区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其业务档案应在儿童离开机构后按有关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式样表

表1 归档章式样

全宗号

类别

卷号

门类代码

姓名(身份证号)

页数

填写说明:

1.全宗号:档案馆为儿童福利机构编制的代码。

2.门类代码:统一标注为“ZY·ET”。

3.类别:填写该卷业务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用A、B、C、D、E字母标示。

4.姓名(身份证号):填写儿童姓名或身份证号。

5.卷号:填写档案顺序号。

6.页数:填写本卷文件材料的总页数。


表2  盒内文件目录式样

件号

文号或编号

责任者

题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填写说明:

1.件号:填写盒内文件材料的件号。

2.文号或编号:填写文件的文号或者实物类档案、音像类档案编号。

3.责任者:填写文件的责任者,应当照实抄录。

4.题名:填写文件材料标题。文件材料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规范的,可以自拟标题,外加“[ ]”号。

5.日期: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

6.页号:填写文件在本盒内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材料填写该件的起止页号。

7.备注:对需要说明情况的文件材料在备注栏内标注“*”号,并将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在备考表中。

表3 盒内备考表式样

备 考 表

盒内档案情况说明:

整理人:

检查人:

时  间:

填写说明:

1.盒内档案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等情况。

2.整理人:由本盒档案整理者签名。

3.检查人:由本盒档案质量审核者签名。

4.时间:填写本盒档案检查完毕的日期。

表4 档案盒封面式样

(全宗名称)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

(姓名)


自    年  月至   年  月

保管期限

永久

本盒共      件        页

卷号


填写说明:

 1.全宗名称:填写儿童福利机构的全称,可直接印在档案盒封面上。

2.(姓名):填写儿童姓名。

3.日期:本盒内最早和最晚一份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

4.件数、页数:填写本盒文件材料的总件数和总页数。

5.卷号:填写本盒业务档案的案卷号。


表5 档案盒脊式样


全宗号

门类代码

类别

姓名(身份证号)

卷号

起止件号


盒号


填写说明:

1.全宗号:档案馆为儿童福利机构编制的代码。

2.门类代码:统一标注为“ZY·ET”。

3.类别:本盒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用A、B、C、D、E字母标示。

4.姓名(身份证号):填写儿童姓名或身份证号。

5.卷号:填写本盒档案的案卷号。

6.起止件号:填写盒内第一份和最后一份文件的起止顺序号,中间用“—”号连接。

7.盒号:填写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


表6 业务档案案卷目录式样

姓名(身份证号)

进入机构时间

离开机构

时间











































填写说明:

1.卷号:填写该儿童业务档案的案卷号。

2.进入机构时间:填写该儿童进入机构的日期。

3.离开机构时间:填写该儿童离开机构的日期。

4.页数:填写该卷儿童业务档案的总页数。

5.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表7 业务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

业务档案案卷目录

全宗名称:

全 宗 号:

目录号:

档案门类代码:

类别:

保管期限: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填写说明:

1.全宗名称:儿童福利机构全称。

2.全宗号:档案馆为儿童福利机构编制的代码。

3.目录号:填写该目录的代码。

4.档案门类代码:填写该目录档案的门类代码“ZY·ET”。

5.类别:该目录档案的类别,可用A、B、C、D、E标示。

6.保管期限:填写该目录档案的保管年限,即“永久”。

7.编制单位:填写该目录的编制单位名称。

8.编制日期:填写该目录的编制时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