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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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1-0002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1〕14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为民服务效率效能,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现将《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为民服务效率效能,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权益。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以下简称“权限下放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进一步提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公共服务水平,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编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对下放到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权限下放改革“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从人民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当好市委、市政府惠民保障举措进家入户的“快递小哥”,着力营造服务热情、为民爱民、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升效率。坚持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核要件,压缩审核确认层级,缩短办理时间,将权限下放改革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改革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区级民政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乡镇)具体实施。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推行“就近申请、全城协办”。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扩大改革范围,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基础上扩大至全区,加快推进审批权下放进程。

(二)职能分工

1.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权限下放改革意见和指引,统筹指导全市权限下放改革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权限下放改革提供信息化支撑;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强信息核对和大数据运用,确保社会救助精准度和有效性。

2.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审核确认工作文件,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街道(乡镇)审核确认后的新增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举报等工作。

3.街道(乡镇)负责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履行好调查核实、公示、审核、动态管理并做好救助档案资料保管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意见,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4.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网格员做好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工作,协助街道(乡镇)做好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的代办、帮办等工作。

(三)实施时间

2021年8月15日前,各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及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权限下放改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作为全市重点改革任务,是方便困难群众的重要惠民措施,有利于提高街道(乡镇)服务能力水平,有利于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有利于增强审核时效性。各区民政局、街道(乡镇)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确保权限下放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工作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区民政部门要落实指导责任,及时制定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审核确认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专题业务培训,统一规范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和确认等流程环节。加强与街道(乡镇)沟通协调,定期督促检查,调整完善举措,合力推进工作扎实开展。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街道(乡镇)要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急难个案。加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按照救助对象数量、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专(兼)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依托街道(乡镇)政务服务窗口,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推动“五有”(有经办机构、有经办人员、有工作经费、有办公场所、有完善规章制度)工作目标落实,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

(四)加强监管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区级民政部门在下放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核时限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申请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等社会救助事项实行审批前100%入户调查,确保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审核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

(五)加大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开社会救助政策、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审核程序以及资金发放情况和监督机构等信息,提高群众知晓率。及时宣传报道对权限下放改革工作成效,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制度改革指引(试行) 

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制度改革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改革内容,规范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我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本指引中“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是指在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承担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经济状况调查等事务性工作;“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是指街道(乡镇)负责各项社会救助业务的业务科室、政务服务办公室等,承担社会救助审核工作,并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社会救助确认工作。

  一、申请受理

  (一)基本生活救助

本指引规定的基本生活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申请低保、低收入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相关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

申请人员也可通过电脑或手机移动端提出申请。

  (二) 临时救助

  1.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一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各类意外事件的相关材料等。情况紧急情况下,街道(乡镇)可先行予以救助,缓解后补齐相关材料。

  2.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可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的相关材料;(3)各类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材料。(4)家庭成员或申请人收入、财产等相关材料。

  材料齐备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相关救助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审核确认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低保、低收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困人员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信息核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签署的授权文书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报送区核对机构。区核对机构审核无误后,委托市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市核对机构接到区核对机构委托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为审核确认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下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申请人自收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社会救助不予确认的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2)开展调查。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申请。

2.审核公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村(居)委会的公开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间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特困人员可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街道(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3.确认决定。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待遇的,要通过街道(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于当月 25 日前将花名册和月报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对确认给予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确定低保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及生活补贴等具体保障金额,及时送达确认决定书。书面告知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该履行报告义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应同时明确供养方式,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街道(乡镇)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 设立议事协商机构。为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具有争议事项,各街道(乡镇)可视情况设立由分管领导、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议事协商机构,一般为5—7人。负责对有争议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经由街道(乡镇)分管领导签批确认。

5.区级备案管理。区民政局结合天津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对街道(乡镇)报送的花名册和月报表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落实。

  (二)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1)对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实施先行救助,确保申请24小时到位,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2)其他急难情形,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遭遇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做出确认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对象为低保、特困、低收入的,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其他申请对象,应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三、积极推进“就近受理、全城协办”。

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就近受理、全城协办”。申请人在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救助时,可以就近选择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由受理申请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窗口对其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将相关材料转介至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由户籍地街道(乡镇)负责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访问,受理地街道(乡镇)负责配合户籍地街道(乡镇)进行审核阶段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

四、资金发放及备案

各区均实行当月审批确认、次月社会发放。每月通过统发系统,将低保、低收入救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照料护理费等救助金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或其委托照料人账户。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每月将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及各项基本社会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备案。

  临时救助资金一般实行社会化发放,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但应完善相关手续。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临时救助情况进行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将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并申请及时补足。

  五、动态管理

  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贯彻落实动态报告制度并根据家庭类别,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其中每月入户走访不得少复审对象的30%。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和相关意见,提出审批意见。街道(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作出终止或变更决定。街道(乡镇)负责追缴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关工作。区民政部门应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

  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档案进行抽查,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实行100%入户调查。其他社会救助对象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后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努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七、其他事项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统一由街道(乡镇)制发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3号)等文件实施。

  本指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