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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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水务局关于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水电气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1-000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1〕18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市电力公司、市水务集团、市能源集团,有关经营企业: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减轻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公益性活动产生的经济负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经研究,对我市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标准

(一)用水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按当地规定的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类价格执行。

(二)用电价格。不执行阶梯电价制度,按本市规定的居民生活类电价中的非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三)用气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按当地规定的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类价格执行。

(四)用热价格。按照当地规定的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二、价格政策适用范围

(一)全市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警务室的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服务设施适用于上述价格标准。

(二)综合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费用不执行上述价格标准。

三、办理程序

(一)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核对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材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盖章后送交属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经营单位。

(三)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经营单位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开展现场勘查,核实情况,确保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开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认定工作。

(二)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经营单位要落实本通知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办理手续,严格执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价格政策。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经营单位落实上述价格政策的指导,强化跟踪落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市城市管理委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