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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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37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规〔2020〕6号
主    题 :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决策部署,经商市委组织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税务局、市邮政局、市残联和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坚持服务居民、群众自治、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从2020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现象。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1.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且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同时提供出具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对未列入清单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的相关证明,由社区(村)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2.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相关规范。细化实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法规依据,制定并提供规范统一的表单样本。出具证明的相关规定和清单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和办理。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完成核实工作,据实出具、限时办结。

(二)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天津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2)。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关系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共同抓好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摸排的基础上,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抓好具体组织实施;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做好解释说明,避免出现管理服务“真空”,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三)建立公开曝光机制。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凡是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上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让信息多跑路,居民群众少跑腿。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计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依法依规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原有文件中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或不应出具证明事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各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

附件:

1.天津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版)

2.天津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3.天津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式样)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