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民发〔2009〕5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9年1月起,按照我市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的增长比例,提高城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按照1500元标准,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见附件1、2)
(二)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见附件3)
(三)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4)
(四)提高区县光荣院等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5)
(五)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户每年6000元提高到7500元。
今年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比例,如高于我市上述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比例的,按国家下达标准增长比例补齐差额,如低于我市上述标准的,则不再调整。
二、资金筹集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的原则,由市财政核拨专款下达,同时对困难区(县)给予支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各区(县)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于
附件: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