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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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在全市民政系统窗口单位开展“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暨“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文明示范窗口”和“文明窗口”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226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2〕3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自2011年10月以来,全市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扎实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认真履行民政管理与服务职能,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树立了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为了表彰先进,宣扬典型,引导和推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总结暨第二批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命名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六届“文明窗口”评选工作的部署要求,拟在“七一”前评选命名一批“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和“文明窗口”单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市民政系统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基础上,结合第二批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和第六届“文明窗口”评选活动,挖掘和总结先进窗口单位和个人的典型事迹经验,大力宣传为民服务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岗位改进服务作风、争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二、组织实施

  评选活动在市民政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评选出全市民政系统第六届“文明窗口”单位,在此基础上产生“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其中,“群众满意窗口”同时命名为“天津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和天津市民政系统“文明示范窗口”单位。此次评选活动由市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共同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各区(县)民政局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具体组织落实推荐评选工作。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况组织工作组对部分申报对象进行抽查。

  三、推荐范围

  推荐范围是在参加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十二类单位基础上,增加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收养登记机构等为民服务窗口以及直接为群众提供服务的民政干部职工。具体包括:

  (一)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直接面向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年检、评估、培训、人才服务等政务和事务服务的单位。

  (二)优抚服务窗口单位。包括优抚医院(含荣复军人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

  (三)安置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

  (四)社会福利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市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区(县)级国办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五)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包括各级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及福利彩票销售网点。

  (六)婚姻登记(含收养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构。

  (七)殡葬服务窗口单位。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

  (八)救助服务窗口单位。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九)基层民政经办机构。包括乡镇民政所(办)、街道民政科室、社区服务机构的民政服务窗口。

  四、标准名额

  (一)评选标准。“文明窗口”评选参照《天津市民政系统“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评选标准》。“群众满意窗口”的评选标准,参照《天津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办法》,其中收养登记机构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的创建标准,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的评选标准另行制定(具体见附件2-4)。“优质服务品牌”是指民政系统创建的、有一定规模和较为稳定的服务质量,有较好服务信誉、得到群众广泛认可的服务项目。

  (二)名额分配。此次评选活动将评出“文明窗口”单位150个,“群众满意窗口”60个、“优质服务品牌”20个、“优秀服务标兵”20个。其中,“群众满意窗口”在“文明窗口”单位中产生,获评“群众满意窗口”的单位将同时命名为第二批“天津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和第六届“文明示范窗口”单位。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窗口系列参评单位数量占全市民政基层单位的比重,结合各区(县)、各单位民政干部职工数量等因素测算。(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五、评选表彰

  (一)推荐申报。各窗口单位根据评选条件采取自荐和上级部门推荐的形式申报,隶属于各区(县)的窗口单位申报由各区(县)民政局审核把关后,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室或市局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处室或主管业务单位负责申报工作。各二级党委所属窗口单位申报,由二级党委审核把关后,报市民政局“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时间安排为:4月中旬至4月底,各窗口单位自荐和上级推荐申报。5月初至5月15日前,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市局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活动领导小组(联系人附后)。申报材料要求:“文明窗口”单位只填写表格,不附文字材料。“群众满意窗口”暨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单位、“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在填写表格的基础上,附1500字事迹材料(含电子版),所有纸质表格、材料均一式三份。(文字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9)

  (二)组织评选。推荐申报工作结束后,由市民政局组织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评审。市民政局“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评委会初步评审结果,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初步名单,并提出上报民政部“群众满意窗口暨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初步名单,报市局党组审定。评委会由市民政局“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具体时间安排为:5月16日至5月底,完成评委会评审、党组会审定工作。

  (三)社会公示。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命名表彰。按照民政部部署要求,上报民政部“群众满意窗口暨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相关材料。市局拟于6月底召开全市民政系统总结表彰大会,总结交流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经验,举行先进集体和个人授牌仪式。届时,将对“群众满意窗口暨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单位、“优质服务品牌”、“文明窗口”授予牌匾,对“优秀服务标兵”颁发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活动,认真按照指导思想和标准要求,以严谨、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好推荐、审核、申报工作,确保推荐的窗口单位、服务品牌和优秀标兵叫得响、立得住,为社会各界所认可,真正体现民政系统的形象和水平。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推荐申报程序和相关评选标准,结合各自实际,统筹协调,整体规划,特别要注重向基层倾斜,其中,“优秀服务标兵”的推荐名额中的一线干部职工不得少于80%(这里所指的一线干部职工是区(县)级以上民政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以外、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干部职工,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申报由各区(县)、各二级党委视其承担的工作情况确定)。在推荐过程中,要层层筛选,严格把关,及时公示拟推荐名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推荐申报,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使一批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硬、服务效能优、服务能力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基层民政窗口单位和个人脱颖而出,成为全市民政系统为民服务的旗帜和样板。

  (三)宣传先进典型。对评选出的先进典型要认真挖掘和总结其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报刊、互联网等平台的作用,采取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推介,积极展示民政部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和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的突出成效,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联系人:甄凤英电话:23412040转8714 (办公室714),

  许志洲电话:23414061 (办公室609)

  附件: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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