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内居民收养应到被收养人户籍地或拣拾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社会弃婴登记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在40岁以上;
(六)被收养人年龄应在14周岁以下。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户口本、身份证;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此证明需加盖区、县计划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公章;
(四)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以后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前捡拾的弃婴须出具两个见证人的公证证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捡拾的弃婴由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五)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六)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查找社会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公告满60天);
(七)收养申请书(须写明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弃婴的承诺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收养登记程序:领取登记须知、体检表及上述(二)、(四)项需要的表格→递交证件证明→到指定报纸做公告→公告满60后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到登记机关填表申请、照相→审批、证书制作→领取《收养证》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被收养人的承诺和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二)户口本、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四)户口所在地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并加盖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五)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 户口本、身份证
(二)与户口所在地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送养子女后不在生育保证书,并加盖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公章;(女方50岁除外)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四、收养登记程序:领取登记须知及体检表以及上述(三)项的表格→递交证件证明、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填表申请、照相→审批、证书制作→领取《收养证》
三、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六)被收养人年龄不大于14周岁。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被收养人的承诺和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二)户口本、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四)户口所在地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并盖区、县人
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五)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 户口本、身份证
(二)与户口所在地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送养子女后不在生育保证书,并加盖区县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三)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四、收养登记程序:领取登记须知及体检表及上述(三)需要的表格→递交证件证明、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填表申请、照相→审批、证书制作→领取《收养证》
办事时限: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天内审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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