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关于我市2014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增加群众收入的工作方案》(津政党组〔2014〕9号),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和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年满60周岁的部分烈士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1、2)。
(二)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3)。
(三)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4)。
(四)提高区、县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5)。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城镇每人每月823元、农村每人每月504元。
(六)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此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除中央补助经费外的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市财政对经费困难的区、县给予支持。各区、县要严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抚恤补助金按新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12月31日前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附件:
1.天津市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含一至四级双重身份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金标准表(2014)
2.天津市双重身份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表(2014)
3.天津市有工作单位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表(2014)
4.天津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2014)
5.天津市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费标准表(2014)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