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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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委政法委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90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0〕22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政法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城市管理委、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农业农村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做好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具体要求,按照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要求,切实维护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站位建设文明城市、平安天津,坚持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编牢织密救助网络,形成救助管理工作合力,实现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和提升。

、主要目标

(一)对标对表,明确任务

“全面开展照料服务达标行动、大力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行动、持续开展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集中开展落户安置行动、全力推进源头治理行动、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干部队伍素质行动”六大行动要求为统领,进一步明确当前主要任务,确保专项行动不虚、不空、不偏,取得实在成效。

(二)细化责任,分工协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新要求、新举措,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协同管理工作合力。

(三)提升标准,完善机制

以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托,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协同机制;健全条块结合、覆盖全面的发现机制;健全多元安置分类照料的供给机制;健全源头治理、回归稳固的预防机制,实现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提档升级。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照料服务达标行动

1.隐患排查。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集中开展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行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即查即改、防患未然,确保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杜绝机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

2.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依法对救助和托养机构的内部管理、生活照料、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离站返乡、站外托养等环节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路径和标准,指导做好整改工作。(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委;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3.优化服务。各救助管理机构应利用现有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站内照料服务,要按照“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的原则,强化站内照料职责,有步骤、分批次开展托养人员站内接回工作,也可引进专业组织开展心理疏导、教育矫治和生活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民政部门应按照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分类照料需求,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服务)、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对受助人员进行托养,规范签订托养协议。(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7月)

4.托养监管。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履行主要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每月至少两次到托养机构、定点医院巡视、监督,了解托养人员照料服务情况,接续身份查询。还可通过派驻人员、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托养机构运行情况和送托人员健康状况。各救助管理机构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8月)

5.应急保障。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机制,对机构遇灾、遇险,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处置工作。(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7月)

工作标准: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即查即改、防患未然,确保受助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机构安全责任事故。

(二)大力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行动

1.规范流程。各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主题,集中开展救助寻亲专项行动,落实我市“五加一”寻亲工作法,即五种技术手段开展寻亲、一个传统问询贯穿始终,包括:传统报刊寻亲、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DNA血样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比对寻亲,切实帮助无法查清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寻亲找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0年8月)

2.开通模块。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开通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模块,建立使用查询台账,指定操作人员,及时将入站受助人员信息、走失人员家属提供信息与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累积数据进行比对。(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8月)

3.接送返回。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对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在其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安排接送返回工作,对流出地拒不接收的,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工作标准:建立多元化寻亲工作渠道,切实帮助无法查清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寻亲找家。

(三)持续开展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

1.街面巡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利用城市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手段开展街面巡查,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进行分类转介处置;发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利用属地管理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报告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线索。(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民政局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2.综合治理。强化街面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专项行动。持续做好极端天气下“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等专项救助工作,公安、城市管理和民政等部门要协同组织开展街面巡查,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民政局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0年7月1日—8月31日;2020年11月15日—2021年3月15日)

工作标准:健全条块结合、覆盖全面的发现机制,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四)集中开展落户安置行动

1.完善政策。民政、公安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度,出台关于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无户口受助人员办理落户登记的实施意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0年7月)

2.落户安置。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在津落户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对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后集中供养经费给予资金保障。(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工作标准:对长期滞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全力推进源头治理行动。

1.建立台账。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要通过书面形式将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反馈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反馈至当地民政部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回归稳固。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对接和人员接收工作,对已经返家的,要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了解其家庭状况,对存在生产、生活及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要将其详细情况报送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有关政策予以帮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对确已无家可归的,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接收,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2月)

3.动态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将送返本辖区的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管理,并将花名册通报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回访,发现反复流浪乞讨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民政部门,原则上回访频率不低于每两月一次,回访期不少于一年。区民政部门要与扶贫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和其他有关扶贫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工作标准:健全源头治理、回归稳固的预防机制,做好动态管理,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六)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干部队伍素质行动

1.政策宣讲。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开展政策宣传讲解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等应知应会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按照人员全覆盖的目标,实现干部职工两天以上脱产培训,并采用书面考试、知识竞赛、模拟演练、实务操作等形式考核培训效果。(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

2.示范引领。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创新载体方式,开展 “传递许帅精神、争当救助先锋”学习活动,加强先进典型选树,用身边事教育激励身边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提升能力。鼓励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学习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特殊人员照料等专业知识,有关部门要为其学习和参加专业水平测试提供便利。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在现有编制内合理调配人员,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专职寻亲岗位,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培养专业化寻亲队伍。(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21年2月)

4.加强保障。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加强对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关心关爱,为稳定队伍、推动工作创造条件。(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2月

工作标准:有效提升救助管理工作者的救助能力和专业水平,提升救助岗位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四、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区要学习领会民政部等十一部委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通知精神,将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切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高位推进。

(二)组织实施(2020年5月—2021年4月各区要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工作职责,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流学习、自查抽查,确保专项行动按进度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三)巩固深化2021年5月—2021年6月)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提炼专项行动成效和经验,对其中操作性、推广性强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对其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的,进一步巩固深化,建立长效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积极研究解决。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将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托救助管理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及时召开会议部署推进工作。要将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主要任务纳入对各区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指标,作为综合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集中向社会公众宣讲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介绍典型工作经验,宣传救助管理领域先进事迹、先进人物,树立良好工作形象。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扶弱济困、互帮互助传统美德,传播勤劳致富、自力更生社会正能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机制,分别在2020年8月15日12月15日2021年415日 前认真填写《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其中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职情况、照料服务情况、救助寻亲情况、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机制建立情况、落户安置情况、源头治理情况、干部队伍素质提升行动开展情况通报本级政法委、公安、城市管理、扶贫等相关部门。

(四)抓好督促落实和成果验收。各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1.天津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委政法委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2020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