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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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9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6〕28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对收入较低且未享受医疗救助的患病家庭给予救助,现将建立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救助范围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未享受医疗救助,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三)家庭成员年度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或治疗门诊特殊病产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及赔付后,个人负担部分高于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2倍。

二、救助标准

对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及赔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报销比例为30%,家庭救助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

三、救助程序

(一)救助申请。申请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家庭应填写《申请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授权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没有医疗救助、优抚补助标识的医疗费用票据及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救助的家庭应在医疗费用发生的当年或次年提交救助申请。跨年度医疗费用不进行累加。同一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救助。

(二)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申请时财产状况和医疗费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并将调查结果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资金发放。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直接支付到申请家庭提供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账户。

四、资金来源

开展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县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本通知自201611日起执行。

附件:1. 申请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

         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2.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

                20166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