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对市属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收费清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内容
(一)规范会费管理,主动减免或降低会费。一要严格依规依章程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要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二要主动减免或降低会费。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要求,根据本行业实际,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确保年内各项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在确保正常运行经费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会费标准,鼓励对困难企业会员、小微企业会员免收会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与会员企业共度时艰。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以及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要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四)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依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行业协会商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其颁发的奖项、荣誉一律无效。对于在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复工复产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但不得冠以奖项或荣誉名称,不得发放奖牌和证书等。
(五)规范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本会章程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发展会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实施行业垄断,强制企业入会、参加各类收费培训班、研讨班等活动,强制向申请人收取赞助费、咨询费、服务费、审验费、评估费、评比费等。
二、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
1.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对本单位2019年度所有收费项目进行自查,查清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金额,并对照清理规范的重点内容,研究提出2020年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以及自查清理意见。
2.填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表》,要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确认签字并加盖社团公章。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于6月24日(周三)前将《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民政局。不涉及收费情况的行业协会商会务必以“零报告”的方式报送相关材料。
(二)集中审查阶段
市民政局对各行业协会商会所报报表内容、清查结果以及自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梳理汇总全市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清查收费数据及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7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重点清理阶段
市民政局对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查情况进行针对性检查,涉及会费收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发展会员存在不规范行为的,由市民政局督促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移交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管查处。对于逾期未上报《收费信息公示表》的行业协会商会,市民政局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四)收费信息集中公示阶段
市民政局依托本单位政务官网“公示频道”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进行集中公示。收费公示信息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等各方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依据。
附件:1.天津市市属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2.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公示表
2020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 系 人:张瑞娟、李 佳、张 腾 23513595
刘 璐、游天丰 23513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