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各区行政审批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解释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不再换发。
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申请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各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事项的一门受理,告知申请人开办养老机构应当依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区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区民政局要及时与市场监管局沟通,掌握相关信息。
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及时向辖区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我市现行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政策和申请补贴基本程序。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危及老年人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对经营性养老机构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相关结果应及时书面函告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做好监管。
四、广泛开展宣传
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民政部有关要求,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各区民政局要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现有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汇总后报市民政局。
附件:
2019年1月24日
(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庞雨生;
联系电话:2341300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