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持续打造亲商安商优质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1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草拟了《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对通知及《清单》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1.起止时间:从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25日止。
2.电子邮箱:smzjzfjcdd@tj.gov.cn
3.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联系方式。
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天津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3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持续打造亲商安商优质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1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对《清单》所列的7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二、适用条件
(一)“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三、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取违法行为证据。当事人应当签署《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尊法守法。
2.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在承诺时间内未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整改复查。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四)审查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做好结案归档有关工作。
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办理。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进行准确认定,精准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既彰显执法温度,又不放松执法力度。
(二)落实“三项制度”。市、区民政部门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加强普法教育。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综合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自觉履行有关义务,依法合规开展活动,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法治化环境。
(四)强化执法监督。市、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案卷评查、案件抽查等方式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市级民政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
2.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
序号 |
业务分类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行使层级执法层级 | |
违法行为依据 |
处罚依据 | |||||
1 |
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市级、区级 |
2 |
民非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市级、区级 |
3 |
基金会 |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市级 |
4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市级、区级 |
5 |
福利彩票代销点 |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的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检查之日起前两年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及时改正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市级 |
6 |
行政区划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损坏较轻,主动修复或主动支付修复费用。 2.检查之日起前两年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及时改正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违法所得。 |
市级、区级 |
7 |
社会福利机构控烟 |
禁止吸烟场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市级、区级 |
附件2
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当事人情况 |
当事人名称 (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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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联系电话 |
|||
当事人承诺 |
(执法单位全称): 对本人/本单位 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本人/本单位进行了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本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在 年 月 日前改正; □2.今后遵守 的规定。 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整改 情况 |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持续打造亲商安商优质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16号)等规定,天津市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草拟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内容框架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及工作要求。附件一为《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涵盖社会组织、志愿服务、行政区域界线、社会福利机构控烟、福利彩票代销站点共八五个执法领域,附件二为《天津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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