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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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风险防控和重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活动风险防控,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程序,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职责规定要求,市民政局起草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风险防控和重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广泛征求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文件印发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市属社会团体,抄送各区民政局

二、《通知》制定的逻辑

《通知》共分三个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范围、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职责分工、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工作保障。

《通知》结合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党政机关监督管理和社会团体自我管理的工作要求。

三、《通知》主要条款解读

(一)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范围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是指将对社会团体自身及相关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一)社会团体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涉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调整、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提前或延期换届等重要事项表决的理事会;

(三)社会团体主办的庆典纪念活动(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四)跨行业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

(五)社会团体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社会团体作为原被告的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应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会员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团体的各种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公示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公示是指社会团体以网上填报的方式,于活动举办7日前通过天津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活动公示功能,向社会公开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由原先的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实现报告备案制度改为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功能,同时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已公示的活动做好监督管理。

(三)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工作保障

加强了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综合监管要求,结合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引领、社会公众监督等手段。市民政局通过年检年报、投诉举报受理、社会组织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形式发现问题的,及时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并以此作为信用管理、年检年报、评估表彰等指标事项进行年度记录。各市属业务主管单位及各区民政局可结合意见要求,制定本系统、本地区关于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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