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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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风险防控和重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1-0005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函〔2021〕34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属社会团体,各区民政局:

为切实加强社会团体活动风险防控,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程序,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职责规定要求,现就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范围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是指对社会团体自身及相关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一)社会团体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涉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调整、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提前或延期换届等重要事项表决的理事会;

(三)社会团体主办的庆典纪念活动(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四)跨行业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

(五)社会团体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社会团体作为原被告的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应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会员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团体的各种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职责分工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公示是指社会团体以网上填报的方式,于活动举办7个工作日前通过天津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活动公示功能,向社会公开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应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内部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团体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研判风险后主动做好行为自律及时沟通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可行性、合规性。行业管理部门、外事等部门有要求的,按要求向行业管理部门、外事部门报备。

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开展活动,参照《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示范文本,制定本团体的活动管理制度。

三、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直接登记社会团体、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关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发现问题风险,及时与社会团体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各区民政局要牵头完善属地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监督管理机制。

(二)加强依法自治。社会团体开展的重大活动,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社团《章程》表现的,社会团体监事(或监事会)应立即要求停止活动,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党组织引导和监督本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加强协调联动。社会团体未经事先公示开展重大活动,市区民政部门通过年检年报、投诉举报受理、社会组织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形式发现问题的,及时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并以此作为信用管理、年检年报、评估表彰等指标事项进行年度记录。

各市属业务主管单位、各区民政局可结合意见要求,制定本系统、本地区关于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的制度。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