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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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的背景和依据

多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全市各部门的公共资源积极投向社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卫生、社区体育文化等形成规模。连续多年的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市民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民政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

二、《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的目的和意义

贯彻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依据《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大力培育扶持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供给领域、社区协商共治领域、平安社区建设领域、社区精神文明领域发挥作用。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的群众性,做到需求由群众提出、活动有群众参与、成效让群众评判。

三、《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党建引领。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城乡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城乡社区“两委”、居(村)民代表、辖区单位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要将测评结果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匹配辖区资源、构建退出机制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是规范管理体制。完善“一级主体、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广泛调研摸底,将辖区内规模较大、影响力强、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列入拟登记台账,列为培育示范点,加大扶持与监管力度,促进其依法登记。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程序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是健全退出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终止活动,应当依法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及时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居(村)委会将该组织章程、备案证书、申请书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可视该组织以往活动成效,通过定制纪念牌、表扬信等方式予以嘉奖,引导居民正确理解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程序。

四是引导发挥作用。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鼓励社区社会组织成员兼任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有关政策支持。积极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大力培育扶持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的群众性,做到需求由群众提出、活动有群众参与、成效让群众评判。

五是推动“五社联动”。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购买服务为牵引,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赋能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居民,发掘和利用社区公益慈善资源,提升社区治理效能。

六是发展志愿服务。各区民政部门要完善社区志愿服务联系制度,按照《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要求,为社区志愿者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

七是助力乡村振兴。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涉农服务项目倾斜,大力培育发展生产互助、文体娱乐、应急救助、扶老助孤、心理疏导等社区社会组织。到2023年,每个农村社区要打造不少于一支发挥作用明显、彰显本地特色、群众参与度高的优秀队伍。

八是培养人才队伍。各街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轮值等方式,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培育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运作等方面,广泛开展各类能力培训,指导和服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提升社区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

九是完善平台建设。各街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负责培育孵化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志愿服务、交流培训、公益创投、组织运作等综合性服务。

十是加强宣传力度。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引导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完善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名度。

四、关键词解释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本社区为主的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平安建设、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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