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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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1-0004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21〕22号
主    题 :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本社区为主的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平安建设、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十条措施

第一条  强化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对社区社会组织实行街道(乡、镇)党(工)委统一领导,城乡社区党组织或广场公园社团联合会党组织兜底管理,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并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章程。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村(社区)“两委”、居(村)民代表、辖区单位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测评结果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匹配辖区资源、构建退出机制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规范管理体制。完善“一级主体、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全面落实“政务一网通”改革要求,进一步“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证照、减时限”,积极引导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到各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广泛调研摸底,将辖区内规模较大、影响力强、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列入拟登记台账,列为培育示范点,加大扶持与监管力度,促进其依法登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服务与管理的主体,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和分类指导。

居(村)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和备案的初审、上报。

社区社会组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发起单位应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附件1),制定本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附件2),报社区居(村)委会初审;

(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予以公示,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三)《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一式3份)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盖章后,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留存。

(四)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各街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并建立工作台账,每半年向各区民政局报送工作台账。

社区社会组织档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成员花名册;

(三)社区社会组织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内容、测评结果;

(四)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五)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等部门对该组织处理结果。

第三条 健全退出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终止活动,应当依法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及时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居(村)委会将该组织章程、备案证书、申请书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可视该组织以往活动成效,通过定制纪念牌、表扬信等方式予以嘉奖,引导居民群众正确理解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程序。

第四条 引导发挥作用。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鼓励社区社会组织成员兼任居(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所在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有关政策支持。积极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大力培育扶持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的群众性,做到需求由群众提出、活动有群众参与、成效让群众评判。

(一)社区服务供给领域。支持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特殊困难群体在亲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等领域开展常态化社区志愿服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下,以“邻里守望”等为主题,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引导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城乡社区,参与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社区社会组织为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为兜底保障、社区服务提供支持力量。

(二)社区协商共治领域。重视吸纳老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及专业人士加入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带动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汇聚民智、收集民意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委托开展居民调查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收集、反映居民诉求作用。引导城乡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和公共事务协商,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居(村)民公约,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

(三)平安社区建设领域。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重点人员帮扶、社区防灾减灾、社区康复、疫情防控等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信心,消除社会歧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居民有序参与社区应急体系建设。重视应急志愿者团队培育,协助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帮助社区提高应对卫生防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四)社区精神文明领域。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开展文化、教育、体育、科普、慈善等活动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以文化人、以文服人的能力,不断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意识,推动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社区文化、村镇文化、节日文化、广场文化。发展社区志愿服务,搭建社区居民互助互动平台,引导居民崇德向善,培育心口相传的城乡社区精神,形成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推动“五社联动”。“五社联动”是以社区为平台、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区志愿者为辅助、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补充的新型社区治理机制。完善社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社区信息共享,为整合“五社联动”资源、提升“五社联动”效能提供技术支撑。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购买服务为牵引,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赋能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居民,发掘和利用社区公益慈善资源,提升社区治理效能。全市已登记社工机构应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站的运营管理,高质量组织实施社工项目,并通过服务项目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鼓励各街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与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联动为社区社会组织链接资源,提供支持,探索社区基金会本土化发展模式,不断健全和完善引导推动社区基金会建设的制度体系和落实机制。

第六条 发展志愿服务。各区民政部门要完善社区志愿服务联系制度,按照《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要求,为社区志愿者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依托社区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广泛开展社区互助活动,大力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增强社区自我服务功能。广泛运用时间银行、服务积分兑换、道德讲堂等形式,缩短激励回馈周期,调动居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第七条 助力乡村振兴。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涉农服务项目倾斜,大力培育发展生产互助、文体娱乐、应急救助、扶老助孤、心理疏导等社区社会组织。在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村民委员会指导下,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农村社区服务能力,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到2023年,每个农村社区要打造不少于一支发挥作用明显、彰显本地特色、群众参与度高的优秀社区服务队伍。

第八条 培养人才队伍。各街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轮值等方式,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培育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运作等方面,广泛开展各类能力培训,指导和服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提升社区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到2023年,各区均完成街道(乡镇)民政助理、社区工作者、儿童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骨干的轮训工作。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及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考试、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完善平台建设。各街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负责培育孵化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志愿服务、交流培训、公益创投、组织运作等综合性服务。探索建立第三方机构对各街乡镇枢纽型社会组织督导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由专业机构承接,指导各社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运营人才培养等工作。通过社会资本共建、项目补贴助建等方式,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各级培育孵化平台不同功能作用,去同质化、单一化,发挥本土化资源优势和专业特长,为社会组织提供精准的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者其运营机构规范化建设。

第十条 加强宣传力度。线上线下结合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序良俗,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引导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完善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名度。注重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通过模式总结、案例分析、理论研究等方式完善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通过组织各类交流展示活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表扬力度,营造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政策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关于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转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09】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2.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