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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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1-0003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办发〔2021〕1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局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民政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天津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列入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行政执法事项,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策法规研究处(执法监督处)指导推动,负责完善随机检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指导区级民政部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研究和统筹协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大问题。

局系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检查部门”)负责本领域年度抽查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过程留痕、档案管理、抽查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对口指导、督促区级民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检查部门应当以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般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等信息,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检查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参加“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形成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一般包括姓名、执法部门、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信息,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检查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象,形成检查对象名录。

检查对象名录一般包含对象名称、代码、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信息,并应当根据行政管理及检查对象主体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检查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和检查对象名录报局政策法规研究处(执法监督处)。

局政策法规研究处(执法监督处)负责审查汇总检查部门报送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和检查对象名录,形成天津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检查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本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重点、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抽取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的5%。同一检查对象同一年度内被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存在列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被投诉举报次数多等问题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次数、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检查部门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检查事项、实施时间、检查目的、检查程序、工作分工、执法人员数量、被检查对象数量、保密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检查部门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通过随机筛选的方式,从相应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制定的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检查部门现场检查时,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提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检查部门提交随机抽查情况报告,报告检查结果。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检查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情况报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部门应当将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推送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全市“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对违反廉洁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检查部门应当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将抽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形成有效震慑,增强行政相对人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