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一、设立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 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服务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3.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 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1.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各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2. 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辖区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三、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1 .一次性建设补贴: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社会力量投资改扩建的新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或由社会力量租赁房屋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协议明确的租期超过5年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2. 床位运营补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完全自理、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运营补贴;收住能力等级在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运营补贴。经营性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且80岁以上)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运营补贴。
四、有关法律责任
1.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 民政部门应当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3. 养老机构有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发生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等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