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投资指南
(2025年版)
一、养老机构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
由政府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且登记为事业单位养老机构且有相应编制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建设补贴;政府接收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租赁房屋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或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的,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社会力量投资改扩建的新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或由社会力量租赁房屋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协议明确的租期超过5年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完全自理、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运营补贴;收住能力等级在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运营补贴。经营性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且80岁以上)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4〕9号)
二、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
(一)社会化运营补贴
参加运营机制改革试点的照料中心,采取购买服务或服务外包方式,引进社会组织、企业或养老机构负责照料中心的运营工作。按照平均每个试点照料中心每年12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二)社会力量兴办运营补贴
社会办照料中心经年度评估合格后,按照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个试点单位每年最高12万元。
政策依据:1.《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15〕52号);2.《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力量兴办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试点的意见》(津民发〔2018〕34号)
三、老人家食堂
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或本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的探访关爱服务对象,或享受本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失能等级达重度以上的老年人,或享受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60周岁(含)至70周岁(不含)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给予每周5餐、每餐3元的助餐补贴(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暂不享受助餐补贴)。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通过助餐价格优惠的方式体现。为老年人每发放1次助餐补贴,给予老人家食堂2元的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2.《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民发〔2024〕7号)
四、税费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社区利用公建配套设施开展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租金。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以免费供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展为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关部门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政策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3.《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9〕23号);4.《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电水气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452号)
五、金融支持
我市将承担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承包运营照料床位机构)和开展社区延伸服务的养老机构等,纳入养老床位综合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
政策依据:《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养老床位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