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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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近年来国家对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于去年增设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社会工作部,负责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协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民政部频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于今年5月印发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7月印发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在这一大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维护社会团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我处依据最新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天津实际,对2015版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政策依据

文件的政策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现行政策法规。并参照《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央组织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最新改革精神,对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相应的设计调整。

二、主要修改内容

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主要包含九大章节内容,具体是: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名称、宗旨、住所以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信息,突出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第二章“业务范围”具体阐述了社会团体的主要业务和服务内容;第三章“会员”规定了会员的类型、范围、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四章“组织机构”具体设置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同时要求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聚焦资产管理,确保协会商会资产的非营利属性,对资产的处置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明确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第七、八、九章主要对章程修改、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生效时间等作了规范。

与之前示范文本相比,主要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规范社团名称。按照2024年国家民政部新颁布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章程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强化党建引领。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建立健全全面覆盖、顺畅运行的党组织体系,在章程示范文本中明确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及社会团体党组织参与指导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决策部署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要求。

(三)增加业务范围表述指引。按照社会团体行业性、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的属性分类,参照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登记业务审查手册》相关要求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结合我市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实践经验,在章程示范文本中增加了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地域性社团团体业务范围表述指引,供社会团体参考借鉴,规范开展活动。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章程示范文本中依据会员数量规模,按照明确的比例要求逐级选举设置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在会员层面同步设置独立于理事之外的监督机构,确保社会团体各层级人员比例设置合理、数量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有效运转。明确单位会员要确定一名代表行使会员权利。一名自然人不能同时代表两家及以上单位,且不得同时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入会。明确社会团体要制定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及时更新调整,向会员公告。

(五)完善负责人任职条件。依据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章程示范文本明确提出了拟任负责人需要完成选举前资格审查。依据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章程示范文本中增加了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参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增加了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要求。针对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龄超期任职的情形,提出了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针对社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以外的负责人担任的情形,提出了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

(六)健全换届选举程序。参照中央组织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天津市委社会工作部意见,章程示范文本明确提出社团换届须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订换届方案及负责人人选,报审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组织召开换届会议。针对社会团体普遍以视讯方式召开会议的现状,章程示范文本明确提出换届会议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议可酌情采用视讯等方式。

(七)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章程示范文本增加了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设置及运行的相关表述,进一步规范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活动开展。

(八)增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内容。在章程示范文本中明确罗列出本社会团体建立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文件,明确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管理规程,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九)加强行业监管。针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情形,依据2015年天津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在章程示范文本中明确其行业管理部门,以更好落实指导监管职责。

(十)增加特殊情形处理预案。

章程示范文本明确规定针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情形,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决定。针对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情形,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针对社会团体已履行换届选举或罢免程序,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情形,章程示范文本规定该社会团体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决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针对社会团体的证书、印章被个人非法侵占的情形,章程明确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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