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吗?
答:居住在本市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人员符合规定急难型救助情形的,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2.问:新增的急难型救助情形有哪些?
答:因接受社区矫正、高校毕业生暂未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同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3.问: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对于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
4.问: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答:支出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支出型救助: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5.问: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其中自付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每户救助标准为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每户救助标准为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每户救助标准为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其他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以下的,每户按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2万元(含)以上至4万元的,每户按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4万元(含)以上的,每户按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本市特困人员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6.问: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什么?
答:各类生活必需支出包括:(1)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社会互助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用;(2)家庭成员在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高价自费择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经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救助等资助后,家庭实际支付的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和课本费);(3)其他经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
7.问:临时救助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急难型救助申请人可向急难发生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支出型救助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8.问: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临时救助申请书、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收入支出证明、天津市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以及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代为申请的,要提供申请人授权书。支出型救助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
9.问:临时救助的审批时间是多久?
答:原则上,急难型救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支出型救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急难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开展先行救助时,救助措施应在48小时内到位。
10.问:救助金怎么发放?
答: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