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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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建设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2024年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十四条。

    第一条明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原则。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明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对象和用途。社会团体可以按年度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保障社会团体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列入社会团体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第三条明确社会团体会费的标准和档次。社会团体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实行浮动会费,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第四条明确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履行的民主程序。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条明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专项核算,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明确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对社会团体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明确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如何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八条明确社会团体不得向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收取会费。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第九条明确社会团体会费要向社会公示。社会团体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明确社会团体会费要向会员公示。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报(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明确社会团体要合理设置会费上限。社会团体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

    第十二条明确社会团体要制定会费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团体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规范本团体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情况要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民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情况于“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信息,建立会费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明确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团体会费自查、实地抽查复核、抽查审计等方式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社会团体如违反上述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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