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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作用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政策制定目的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三年建设推广,我市已实现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全覆盖。社工站在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转隶需要,巩固社工站建设成果,进一步聚焦重点人群,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发挥社工站服务群众作用,为我市社工站的持续健康发展与建设提供明确方向与有力支持,市民政局联合市委社会工作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社工站的功能定位

本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社工站的功能定位,强调其作为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为民服务、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服务平台角色,要聚焦核心任务,秉持“一盘棋”的整体工作思路,通过高效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推动社工站成为促进社会和谐、提升民众福祉的关键力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三、社工站的服务领域

本指导意见明确了社工站要重点围绕“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领域开展社区服务,主要包括扶老助老类、扶残助残类、扶贫助困类、孤儿及特殊儿童群体帮扶类以及群众有需求的其他社区服务,确保各类群体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与支持,从而全面提升社区的服务水平与居民的幸福感。

四、社工站的运行方式

本指导意见明确了社工站服务主要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运作”的方式运行。购买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不直接购买社工站服务项目。在社工站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突出社会工作特色特长,避免单纯承担事务性、行政性工作。要通过“社工站一平台+N项目”方式,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实现资源共用共享。对应当由政府部门直接履职、不适合由社工站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工站购买。

五、社工站的监督管理

本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相关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工站日常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通过社区基金、慈善资源等渠道,拓展资金来源,用于开展群众有需求的其他社区服务。同时,要求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做好社工站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强化绩效评价运用;街道(乡镇)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履约验收,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

此外,本指导意见还规定了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到期的社工站购买服务合同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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