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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天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9年12月31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同时,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也于2019年印发实施。

为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我市从2019年启动开展了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经过几年的评定工作,形成了比较适合的评定办法。2023年,又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修订版。

为加快建立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办法》内容共分为六章,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使用范围、评定组织、等级划分和评定原则。我市评定工作明确由政府采购的第三方评定组织,参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开展。划分五个等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二)第二章评定机制。明确市、区民政局职责,确定第三方评定组织面向社会公开选定、评定委员会的成立及工作、评定有效期为3年、首次最高可申报评定等级三级、等级牌匾悬挂等内容。

(三)第三章等级评定条件。申请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持续运营1年以上且无责任事故发生或欺老虐老行为;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资质。

(四)第四章评定程序。包括市民政局发布年度等级评定通知、机构自愿申请、区民政局初审公示、第三方评定组织评定、评定委员会结果审核、公示、结果通知和牌匾发放等步骤。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要求市、区民政局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人员、养老机构、不予等级评定或终止评定、抽查复审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六)第六章附则。包括等级标志样式、工作所需费用,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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