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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有哪些?

近年来,国务院和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2021年,我市实现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即本市户籍人员可自主选择任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升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要求,我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重点解决内地非天津户籍婚姻当事人(一方有天津市居住证)在津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

二、我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期限是多久?

我市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11日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三、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正式实施后,政策有何变化?

试点期间,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天津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天津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天津市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非天津户籍,一方有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婚姻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同等有效,电子居住证需通过“天津公安”APP查询并截图打印存档)。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五、在试点期间,除结婚、离婚可以通办外,补领婚姻登记证是否也纳入“跨省通办”?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要求,此次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条款和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的条款。也就是说,此次“跨省通办”只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不属于“跨省通办”范围,需要当事人回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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