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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问: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畅通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渠道。

问:政策出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完善社会组织注销程序;压实相关部门主体责任;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

问:政策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

问:注销工作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 1.依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社会团体依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理(董)事会,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发布清算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组织未结业务;清理社会组织的债权和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并在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书。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获取批复文件。经过审查,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该社会组织注销的批复文件。文件中应载明认可该社会组织的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处理方案。4.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法人即告终止,并收缴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印章。

问:须报送的审批材料有哪些?

答:社会组织要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材料:《社会组织法人注销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件(双重管理)、清算报告书(包括清算审计报告、清算公告、剩余财产移交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问:存在特殊情况的能否申请注销登记?

答:有注销登记意愿或依法被撤销登记,但由于以下客观因素无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注销工作的社会组织可采用特殊情形办理方式。1.因负责人辞职、会员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法定人数等原因无法依照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做出注销决议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或脱钩后的社会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通过向社会公告的方式向全体会员、理(董)事告知本社会组织注销的决议。2.法定代表人因病逝、病危、行政强制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签署相关材料的社会组织,需提供不能签署的证明材料,同步提出由其他负责人在注销期间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工作方案,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或脱钩后的社会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执行。3.因银行账户冻结或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支付公告费用的社会组织,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政务官网“天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公告平台”,就拟注销且无法正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等信息免费向社会进行公告。4.因银行账户冻结或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支付清算审计费用的社会组织,可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付费,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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