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首页 > 前端复用 > 通用头部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2023年1月,由市民政局修订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四章、二十八条,其中包括总则 、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范围和标准、认定标准和附则四个章节,《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标准,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进行了规定和规范。对于更好地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家庭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将起到重要作用。《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解读一:我市出台《办法》的背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制度框架。2020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低保制度。2021年4月和7月,民政部相继制定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市现行核对政策为2017年制定,已不能有效适应新的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核对政策,提升我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基层工作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研究修定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简称《办法》)。在此期间,《办法》于2022年5月12日至6月13日在天津市民政局官网正式对社会征求意见。6月15日,召开了由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区级民政部门代表和部分低保群众参加的意见征求会,听取各方面对《办法》的意见建议。先后五次征求了区级民政部门意见,三次征求市级层面涉及社会救助相关的36家党政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2022年11月11日,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审议,并建议以市民政局名义予以印发。《办法》充分遵循了近期民政部有关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有关要求,考虑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经济状况变化,适度拓展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与支出范围,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对于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做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助尽助,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解读二:《办法》的出台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2、《民政部、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9〕125号)

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津民规〔2022〕2号);

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7〕79号) ;

5、《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津民规〔2022〕6号);

6、《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残联 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办发﹝津民规〔2020〕2号)。

解读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主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支出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和必须财产豁免等作出规定。

第四部分规定认定办法的释疑权限、细则制订和施行日期。

解读四:《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已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社会救助,需做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等,急难型救助除外。

二是《办法》充实了家庭收入与支出内容。《办法》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类;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三大类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办法》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的具体内容及评估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对于科学合理判断救助对象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情形的将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三是《办法》对低保家庭收入核定进一步放宽。为了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依靠劳动改变生活,《办法》明确了“低保渐退”和就业成本抵扣政策。《办法》规定,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自首次就业当月起1年内,按就业收入的 15%扣减(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最高不超过600元))就业成本。确保低保家庭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解读五:《办法》的主要亮点?

《办法》建立了低保家庭财产“豁免”制度。考虑家庭财产对低保家庭核定的重要性,《办法》在修订中,建立了对低保家庭因为家庭生活的特殊需要,适当放宽对财产要求的“豁免”制度。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康复、重病人员治疗,对车辆和家庭货币资金适当放宽了有关政策。如对家用机动车,《办法》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现值不超过2.5万元。对于家庭因为治疗,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同期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且累积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这项政策的修订,对于提高低保家庭生活质量,方便群众将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解读六:《办法》如何贯彻落实?

下一步,民政部门将通过开展政策解读培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绩效评价等措施,指导各区认真抓好《办法》的落实,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天津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落实医疗、住房、就业、教育等相关专项救助,强化急难型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牢底”,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主办:天津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2345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