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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对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及认定、申领和发放,以及保障与监督工作等作出了明确和规范。

一、《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印发了一系列鼓励养老服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其中在鼓励养老机构发展方面出台了《关于对我市托老所给予资助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通知。各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我市养老机构的发展,“十三五”时期增加床位超过2万张,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随着养老产业不断升温和各方对养老工作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政部门在把握补贴标准适用上难度加大,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待完善。

为全面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资金监管风险,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的申请、审核流程,建立有效核查机制,按照维持补贴标准、规范申领程序、细化操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原有养老机构相关政策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标准。办法》对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类型、标准进行了定义;对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作为养老机构的情形,做出了规定。明确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对象、享受补贴开始时间、计算方法等。

二是规范程序。《办法》第三章和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程序,划分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职责;在第六章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出了规定。

三是增加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关内容。公建民营是在政府履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提高机构社会服务水平的运作模式。其既保留了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属性,履行兜底责任;又可以引入有实力、口碑好的民营养老机构公建机构进行改造、运营有效激发养老机构活力。参与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不仅可以缩短建设周期和节约建设成本,还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服务更有社会认同感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的运营管理,近期市民政局印发了《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对公建民营的相关情形进行概况和规定。因此,在《办法》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四是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民政部牵头自201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了连续四年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因此《办法》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明确了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措施,增加了取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条款。

三、办法较之前的文件有哪些突破?

一是从严把控。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补贴标准,尤其是对每张床位补贴3万元和每张床位补贴1.5万元两个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更加容易判定适用补贴标准。

二是规范评估。对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办公厅共同发布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组织评估,具体由各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三是加强监管。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进行严格把控,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3个月到2年不等的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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