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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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我市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14年,市民政局颁布了《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办法的意见》(津民发〔2014〕82号),在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截至目前,除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和若干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外,政府投资新建、持有或者保留的养老机构均实现了公建民营,这为积极推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奠定了良好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

二、制定该文件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定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广泛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兜底保障与市场灵活服务两方面优势,从而加快形成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高市民养老的获得感、幸福感。《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发掘养老服务设施资源、降低养老服务从业成本、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同时,对加速形成与现代化大都市相适应的高品质养老服务供给、高水平养老服务市场和高质量养老服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管理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要求、组织实施、运营方确定、权责关系、运营管理、违约与退出机制和附则要求七个部分。主要内容为:一是拓展了公建民营范围,将养老机构扩大为养老服务机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送配餐设施等都将纳入公建民营范围。二是明确了公建民营的前置条件,比如委托方需要提供安全、可靠的设施,被委托方需要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委托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协商明确关于兜底保障、妥善经营等有关事项。三是明确了公建民营公开招标或者其他委托方式的程序性要求,便于办法最终落地。四是明确了委托方在日常监管方面的权力与责任,被委托方在运营管理方面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应享有的各类政策支持等。五是对被委托方违约退出情形做了明确列举,对委托解除程序做了制度性安排。

四、此次修订该文件与之前的政策有哪些不同?

答:《管理办法》在《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办法的意见》(津民发〔2014〕82号)的基础上做了较大更新。一是扩大了公建民营的范围,将养老服务机构均纳入到公建民营范围中,能更好适应当前养老服务设施的现状和实际需求。二是明确了哪些设施能够适用公建民营办法,操作性上更为明确具体。三是更加突出公建民营的普遍性和程序性要求,有利于制度落地。四是对公建民营机构的委托方和运营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原则性明示,对违反合约的结果做了制度性安排,有利于避免委托与经营风险。

五、关键词解释

根据《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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