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首页 > 前端复用 > 通用头部
《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本文作者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赵聚军)

行政区划作为“国之大政”,是构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作为基层政权建制单位,是优化行政区划管理的重要节点,对于统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巩固基层政权建设、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意义重大。“十四五”时期是天津由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迈进的关键时期,制定《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既是持续完善基层行政区划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第一,《标准》是推进实现基层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明确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纳入国家的重大战略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就行政区划管理和基层治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北京考察时强调,行政区划本身也是一种资源;在武汉考察疫情防控时表示,要着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在贵阳考察时强调,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国家安。天津市制定出台街道设立标准,全面规范行政区划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区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沉的有力举措,也是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标准》是全面规范行政区划管理的重要配套政策。随着2019年全国层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不断提升行政区划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奠定了法制基础。我市也相继出台《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成为深入推进行政区划管理创新,不断完善行政区划结构体系的重要保障。本次出台的《标准》紧紧结合天津实际,从总体要求、具体指标、组织实施上对街道设立进行了明确,在指标上突出分类量化细化,区分了区域间差异,按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外围五区分类设置。明确了街道的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强调了办公驻地、用房、人员编制、区划名称、范围界线等要符合相关法规,确保了街道设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标准》作为我市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又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必将对进一步提升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三,《标准》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的现实需要。我市原来的街道设立工作,以“辖区人口一般以三万至五万为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一般以管辖8万人左右为宜”掌握,标准比较宽泛,制度建设滞后。街道规模大小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治理质量,我市街道规模有的过大,容易造成管理粗放,公共服务跟不上,有的规模过小,行政成本过高,需要充分考虑区域差别,分类设置指标,合理适度调节。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背景下,需要站位新时代,对街道设立提出新的总体要求,融入落实城市战略和总体规划,切实增强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基层服务效能,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全市各区的人口密度差异和资源承载能力,对街道辖区面积和常住人口2项指标作出限定,强调有农业的区在人口城市化和基层组织形态城市化两项指标上要达到相应标准,提出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育幼、文化、体育等方面公共服务设施要符合本市有关标准要求。上述界定,无疑将会提升我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加快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程。

主办:天津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2345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