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街道是行政区划的基层单元之一,是巩固基层政权、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托。街道设立标准是规范各区行政区划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我市街道现行设立执行1986年和2002年出台的文件,对人口密度、区域面积、城市化水平、公共服务水平、区位差异等实际因素没有进行统筹考虑,街道设立的标准不够明确。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背景下,需要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制定街道设立标准,优化行政区划规模设置,指导各区按照统一标准开展街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二、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规范我市街道设立工作,优化街道规模,适应精细化管理需要,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这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政部规定要求的实际举措,是优化行政区划优置适应精细化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三、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标准》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具体指标、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明确了街道设立应坚持的总体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职能任务、发展方向等,从管理幅度、城市化水平、公共服务和其它条件4个方面设立了相关标准,并对工作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该《标准》与之前的政策有哪些不同?
答:原来政策分别为“辖区人口一般以三万至五万为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一般以管辖8万人左右为宜”,不够明确。现《标准》在指标上进行了分类量化细化:一是区分了区域间差异。规定中心城区的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不超过10万人;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的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不超过15万人;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州区的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不超过15万人。二是突出了城市化指标。强调有农业的区设立街道,在人口城市化和基层组织形态城市化两项指标上要达到相应标准,其中人口城市化指标为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60%以上;基层组织形态城市化指标为居委会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要达到50%以上。三是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提出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育幼、文化、体育等方面公共服务设施要符合本市有关标准要求,确保满足辖区内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四是强调了其他条件。主要包括街道党政机构办公驻地和办公用房符合规定,本区能够配备满足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所需人员编制,以及街道名称合规、管辖范围明确、界线连贯清晰不存在交叉管理等内容。
五、该《标准》如何组织实施?
答:在实际组织过程中,首先要尊重现状,新设立街道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现有街道不符合《标准》的,可结合实际逐步优化规模结构,原则上要保持行政区划数量稳定。
六、关键词解释
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是我国行政区划的基层单元之一,其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
城镇化率: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