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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实施意见》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界定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

同时,《实施意见》还对重残、重病、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死亡和失踪情形进行了界定,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严格规范认定流程

  《实施意见》设置了申请、查验、确认、终止四个认定流程环节。在申请环节,对谁来申请、向谁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在查验环节,对查验部门、如何查验、协助查验、查验时限、查验结论、查验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在确认环节,对确认时限、确认处理进行了规定。在终止环节,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如何终止保障进行了规定。

三、明确保障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提升医疗康复保障、加强教育资助救助、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和持续优化关爱服务机制五个方面内容。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等制度的衔接。在医疗康复保障方面,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对于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补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服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教育资助救助方面,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在落实监护责任方面,对依法打击侵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追索抚养费、指定监护人、依法收养、关爱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关爱服务保障方面,对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机构关爱服务支持、日常探望、群团组织关爱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是要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协同配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三是要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配合做好查验等相关工作。四是要强化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制定本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方案,逐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人民法院要协同健全本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处理。五是要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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