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增列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受赠人的函》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30 10:15
一、背景依据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安排和使用,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增列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