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有哪些救助方式?
对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享受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的重病、重残人员家庭,经本人申请,自主选择救助方式:方式一,继续按家庭为单位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方式二,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本人有收入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本人无收入的全额享受低保待遇,不叠加享受分类救助且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不再继续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
二、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重病重残大龄残疾子女的家庭如何开展救助?
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7〕79号),对家庭财产符合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含)以上未婚的重病、重残子女可作为独立户,单独核定其收入。在该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对财产超标不能享受上述政策的家庭,如果家庭财产低于30万,则家庭中的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大龄子女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本人有收入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本人无收入的全额享受低保待遇,不叠加享受分类救助。
三、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有什么救助措施?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二)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三)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四)符合我市享受救助的财产标准;(五)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六)已登记失业的。
按照临时救助急难型程序一次性给予500元基本生活救助。对仍有救助需求的,开展经济状况核查,核查结果显示家庭困难的可继续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封顶为3倍低保标准(含已救助500元);对核查结果不符合本人申报,超出财产、收入标准的不再继续救助,并告知申请人。
四、针对特困供养人员将开展哪些工作?
一是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二是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三是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照顾好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四是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妥善解决特困人员面临的个案问题。
五、如何开展困难群众排查走访、落实兜底保障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发现和预警机制。组织动员街道(乡镇)、社区(村)有关人员,开展对辖区困难群众的走访排查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二是依托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和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码”,进一步拓宽困难群众求助渠道。
三是做好“人户分离”困难群众服务保障工作。利用“大数据”功能,建立“人户分离”困难群众信息汇总、推送机制。困难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指导居(村)委会,加强联系,定期走访,共同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
六、如何提高规范社会救助审批、提高服务群众水平?
一是根据民政部“金民工程”建设要求,积极推动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在津落地,完善各项救助业务审核审批流程。按照“一制三化”要求,制定完善低保、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规程或操作指南。
二是开展社会救助审批事项下放街道(乡镇)试点,方便群众就近申请,本着“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理念,落实“放管服”责任,提高审批的时效性。
三是简化审批流程和监管。对于没有争议的救助确认申请,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对于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