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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做了明确规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制定,具体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两类标准。

  为贯彻落实《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2016年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每小时19.5元)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服务20小时、40小时的标准,对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进行了测算,确定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800元。由市人力社保局将其纳入2017年居民增收计划,在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上研究通过。

  为确保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在各区全面落实到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2017﹞13号),明确了照料护理补贴的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对补贴的发放与使用做出具体规定,从补贴对象认定、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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