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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为加大对低保边缘群体的救助力度,解决收入较低,且又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我们拟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经报送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16年4月1日实施新的救助政策。现将政策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内容调整

  (一)明确了家庭财产条件作为审批依据

  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且家庭中不能有以下情况: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此次调整明确要求低收入救助家庭的范围除考虑收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上述家庭财产的相关规定。

  (二)扩大了救助范围

  救助范围在重病、重残、子女在学单亲家庭的基础上,增加了一般残疾、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家庭成员均在6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家庭。

  (三)规范了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以前的低收入救助政策对申请审批发放程序规定的比较简单,此次政策调整要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批参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执行。低收入家庭申请和审批程序将增加申请人委托授权、街道、乡镇和区县民政部门入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公示公告等程序。发放环节由原来按月或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修改为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救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起草过程

  我们首先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各类群众家庭困难情况拟定了扩大救助范围的方案,并对区县进行了摸底调查,了解清楚政策调整后可能的新增救助对象数量和预计增加财政支出情况。调研后,我们与财政部门会商,征得同意后,将政策调整方案列入了2016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增收计划,该增收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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