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5号)和《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精准化水平,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救灾救助处起草了《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一环,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必要之举。然而在特困人员的认定方面,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政策。此次起草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特困人员身份、财产等认定条件,明确了认定程序,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工作,对指导全市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解决当前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存在的对象认定不精准、审核审批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推动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文件依据和参考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115号)
2、《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参考:《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3〕53号)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我处与2016年12月底草拟了《办法》,在处室范围了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于2017年1月份形成征求意见稿,1月16日函送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各区民政局均无修改意见。之后,会同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三次合法性论证并修改,最终形成报审稿,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四、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在认定条件方面进一步明确。对适用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等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二是在认定标准方面进一步明确。《办法》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此外,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二级肢体残疾人,视力一、二级残疾人,扩大了救助范围。
三是在认定程序方面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规范了办理程序,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方式和办理时限,增加了主动发现的规定。此外,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具体情形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在终止环节增加了公示的规定。
四是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面进一步明确。参照民政部文件规定,确定了6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并按类别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五是在认定收入方面进一步明确。参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细化。《办法》规定,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性社会福利补贴。
六是在财产认定标准方面进一步明确。《办法》对申请人的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进行限制,要求人均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之和。同时,对拥有汽车、高档用品等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综上,经处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成稿。为确保文件合法合规,现提请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