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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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政策原文: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1年,为进一步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1〕30号)精神,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拟定了《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并由市政府办予以转发。2016年,市民政局等5部门对《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作了部分修订,并联合印发了通知,即《市民政局 市民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6〕53号)。

  2019年,为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一制三化”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市民政局等5部门对《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部分表述根据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进行了规范。如“各区、县”改为“各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改为“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部门)”。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核查主体进行了调整。将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其是否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核查手续改为了由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部门)向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查相关情况,目的是实现“群众少跑腿”。

  (三)取消了公示环节,进一步简化流程。删除了2016年印发的发放办法第九条“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亡者信息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经办人员。”和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申报条件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核实。经核实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领人。”

  (四)改变了审批主体并减少了审批时限。将2016年印发的发放办法第十一条“区、县民政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申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受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票据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领取补贴。”改为“经核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街道(乡、镇)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4个工作日(含劳动保障部门核查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申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受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票据到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部门)领取补贴。”

  (五)根据审批权下放情况,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将2016年印发的发放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协调、预算、审核、发放、统计备案;民委、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丧葬补贴相关工作。”改为“街道(乡、镇)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备案;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统计、预算;民委、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丧葬补贴相关工作。”将第十五条“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经举报查实,如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为“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经举报查实,如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由所在街道(乡、镇)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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