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首页 > 前端复用 > 通用头部
天津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委政法委 市文明办 市司法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原文:

  一、背景依据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津民发〔2016〕40号),对推动我市城乡社区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中和《关于实行“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津党发〔2019〕4号),对于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用,加强基层治理创新,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政法委 市文明办 市司法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17号)。

  二、总体要求

  村和社区在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积极需求,准确把握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2019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村和社区要以务实管用为要求,重新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原则。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同时也明确了坚持合法合规、发扬民主、价值引领、因地制宜等原则。对制定或修订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加强督导检查,对没有按照原则制定或修订的要限期整改。

  (二)明确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内容。

  按照《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明确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基本内容,防止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空洞无物和不好操作的问题。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一般应写入一下内容:规范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奖励精神文明,其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需要明确的内容。特别对移风易俗方面应加以引导约束,例如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以及无故不缴纳物业管理费、违章私建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三)明确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一般应经过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等程序。同时,村和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10日内,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2019年4月11日

主办:天津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2345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